行政具有多样性、复杂性,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予以不同的分类,不同种类的行政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内容特点和运行规则。
(一)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
以行政的作用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内部行政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作用于内部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外部行政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管辖关系作用于外部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对公务员的处分等为内部行政,对申请人给予行政许可等为外部行政。
(二)抽象行政与具体行政
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抽象行政是行政主体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具体行政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政立法、行政规划(计划)等为抽象行政,行政处理等为具体行政。
(三)秩序行政与服务行政
以行政的目的和任务为标准所作的分类。秩序行政是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预防和处理行政违法、侵权,而规范、制约、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自由的行政;服务行政是行政主体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给予行政相对人利益、便利的行政。交通管制、疾病控制等为秩序行政,公共设施建设等为服务行政。秩序行政亦称干预行政、规制行政,服务行政亦称给付行政、福利行政。
(四)负担行政与授益行政
以行政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负担行政是指剥夺、限制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授益行政是指给予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为负担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为授益行政。
(五)依职权行政与依申请行政
以行政程序启动的主动性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依职权行政是行政主体主动而为的行政;依申请行政是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为的行政。负担行政一般为依职权行政,授益行政一般为依申请行政。行政是一种权力行为,依申请行政实际上也是以行政“职权”为基础的,也是一种权力性行为,所以为了避免字面上对依职权行政和依申请行政是以“职权”的有无为标准而作的划分的错误理解,依职权行政和依申请行政也可以表述为主动行政和被动行政,或者积极行政和消极行政。
(六)强制行政与非强制行政
以行政对行政相对人的效力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强制行政是对行政相对人具有强制力的行政;非强制行政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力的行政。行政命令、行政检查等为强制行政,行政奖励、行政指导等为非强制行政。
(七)羁束行政与自由裁量行政
以行政主体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拘束行政是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规范的规定而为的行政;自由裁量行政是行政主体在法定基于行政管辖关系作用于外部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对公务员的处分等为内部行政,对申请人给予行政许可等为外部行政。
行政的分类还有很多,例如作为行政与不作为行政,要式行政与非要式行政等。此外,部门行政法学按照行政的部门、领域的分类也是很有意义的,如警察行政、海关行政、
教育行政等。在此我们不一一列举。
在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比较注重对外部行政、具体行政、秩序行政、负担行政、依职权行政、强制行政和自由裁量行政的研究,随着社会的进步、政府职能的转变、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以人为本观念的强化,从秩序行政到服务行政、从负担行政到授益行政、从强制行政到非强制行政的行政观念和行政模式的转变,正在改变着我们对行政的传统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