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正当程序原则

六、正当程序原则    ‘

  正当程序是英美国家普通法所普遍奉行的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公开

  行政公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制度,它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活动公开,行政结果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听取意见

  民主参与、当家做主、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工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①行政主体在行政立法和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例如,我国《立法法》第58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说明理由

 行政主体对其行为,特别是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需说明理由。说明理由包括说明行为的目的、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为自由裁量权运用的考量等。

  ()听取陈述和申辩

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处理决定时,必须向行政相对人提供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亦不能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救济告知

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产生影响时,应当告知其救济权。包括救济途径、救济申请时问、救济主体等。

 ()回避

 即“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者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当回避。包括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要求回避,以及行政主体决定回避等。

 ()禁止单方接触

 由于行政行为有可能涉及利益不同的多方行政相对人,由此以保障客观公正为主旨的“禁止单方接触”这一重要的司法原则被引入了行政法领域。它要求行政主体就某一事项所为之行为,如果同时涉及和影响多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则不能与其中任何一方私下单独接触。不单方接触有利于防止行政腐败和偏见,防止行政主体对一方当事人偏听偏信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它是保障行政公正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