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研究外国行政法

一、为什么要研究外国行政法

  我国行政法的研究实际上是以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为基础而进行的。无论是新中国成立前的日本行政法也好,还是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的苏维埃行政法、改革开放后直至今的“八国联军”行政法③也好,对我国行政法的研究都有很深的影响。我国行政法学的繁荣与发展,是与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与借鉴分不开的,是外国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也就是说,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是以借鉴、服务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为目的的,即可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这样的研究外国行政法的目的是不是过于功利了呢?在我们法制建设的初期,学习和借鉴先进国家法制的理念、成熟的理论和具体的制度,当然是必须的,无可厚非。这样学习和借鉴对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和行政法制的建设、发展无疑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以此目的而进行的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无法保证准确、全面、客观、及时,断章取义,为己所用的情况非常普遍。同时脱离丰富、鲜活的行政法实践,抛开行政法制度的一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社会背景,概念化、条文化、形式化地理解他国行政法,这显然是无法得出对他国行政法的正确认识的。

  对外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借鉴,应当在对该制度产生的历史文化背景、适用的环境和条件等予以深刻分析、历史考察的基础上进行,不能搞形式主义、教条主义,简单移植。

  我们对于外国行政法研究的为我所用的目的,使我们没有从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上准确、全面、完整、客观地学习和了解外国行政法,我们现在所知道和掌握的外国行政法是不是正确的外国行政法也还是一个问题。当然在为我所用的目的面前,正确与否实际上已经不重要了。

  我们为什么要研究外国行政法?答案很简单,就是为了知道、了解外国行政法。至于知道了外国行政法又有什么用,那是需要者和利用者的事情,不同的人自然有不同的需要,有不同的利用方式,作为研究者,只需提供研究成果就是了。就像学习外语一样,研究者需要提供正确的、标准的外国语来供学习者学习和使用,学习者为什么要学习外语,是学商务外语、旅游外语、社交外语,还是为了通过出国、职称评定等外语考试;抑或是仅仅出于兴趣爱好,这些都不是研究者考虑的问题,而纯粹是利用者自己的私事。利用者是有目的性的,而研究者则应该是客观的。对于外国行政法研究者而言,你首先需要提供客观、真实、全面、崭新的外国行政法,以供大家来利用,这其中也包括自己。对国外行政法的利用并不仅仅局限于学术研究,在当今国际交流融合的趋势下,中国公民走出国门的机会日益增多,出国访问、进修、学习、工作、劳务、旅游、探亲、投资、商务往来、在国外的结婚定居、突发事件的危机应对、处理等,这些是不是都需要我们知道和了解当地国的基本行政法律制度和重要的行政法律规定呢?外国行政法是否可以被我们借鉴,是否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有益,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也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 题。如果开始就想到借鉴,法治发达国家恐怕没有什么理由要研究法治不发达国家的法律,我们的法学界恐怕也没有什么机会和资格与西方法学界平等对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