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研究外国行政法
(一)准确、全面、客观、及时
首先要准确。外国法的研究成果往往成为其他人的研究资料而被广泛利用,如果不够准确,就会以讹传讹,既影响他人研究的科学性,又会造成不良的影响。要做到准确,需要研究者的外语能力和专业能力,需要研究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正确的思维方式。
其次是全面。在为我所用目的指导下,我们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在研究国别、内容等方面是有选择的(当然这也有研究力量薄弱,研究者研究能力不足等客观因素),它不能反映外国(或一国)行政法的全貌。我们翻译一本书,书中的观点仅仅是著者自己的观点,而不能得出该国行政法即是如此的结论。我们应该尽可能系统、全面地研究和理解外国行政法。
第三是客观。既不能盲目崇拜,又不能带有偏见,要客观,实事求是,不要掺杂个人感情,不能用自己的理解去推论,去主观臆断,“全面”的要求实际也是对“客观”的一种保障。
最后是及时。各国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发展很快,需要我们及时反映国外最新的研究成果。研究要有一贯性、连续性、同步性,从而与国际接轨。“及时”也是“准确”和“客观”的要求。过时了的、不能反映现时点研究的到达点的研究成果,当然是不准确、不客观的。
我们说法国是行政法的母国,我们对行政法母国的法国行政法的了解始于1988年王名扬的《法国行政法》①,之后对法国行政法的全面研究和介绍几乎中断。2006年高秦伟和王锴翻译的《法国行政法》出版②,该书译者在其“译序”中写道:“对于行政法学的研习者来说,法国行政法自有它的分量,但遗憾的是国内目前关于法国行政法的专著或译著并不多见。王名扬先生的专著及其他几本译著成为我们了解法国行政法,尤其是它的最具特色的行政法院制度的主要途径,也为中国进行相关的制度建构提供了重要的素材。但正如《法国行政法》的两位作者L.赖维乐·布朗、约翰·S.贝尔教授在该书前言中所讲的那样: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及其他法院的判例法一直在持续的发展与改进,我们需要同当代的法国行政法(droit administratif)与时并进。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我们对该书进行了翻译。”“译者认为中文版的《法国行政法》的印行,可以为中国的法律人提供多维的视角,从法国法、英国法的经验再次得到有益的智识,为转型时期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服务。”
王名扬在1987年还出版了一本《英国行政法》③,这也是我们了解英国行政法的最重要的著作。2004年出版了一本张越编著的《英国行政法》,其中有著者的这样一句话:“在本书付梓之际,几可毫无愧言:本书的面世将使我们对英国行政法的了解推进15年:从1987年到2002年。考虑到笔者设身处地地感受到的以及本书中显而易见的英国行政法在这15年间的跨越式发展,则我们对英国行政法的了解已经就此从现代跨越到了当代。”④这里的“1987年到2002年”的涵义,虽然著者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但显然是指从1987年王名扬《英国行政法》的出版,到张越的这本2004年出版但资料截至2002年的《英国行政法》的这15年的时间,两本书使我们对英国行政法的了解“从现代跨越到了当代”。显而易见,我们对法国和英国行政法的研究是中断的跳跃式研究,而不是追踪的持续性研究。我们对法、英行政法的研究都是如此,对法治非典型、非代表性国家,以及法治欠发达国家行政法的研究更是如此。比如在亚洲,我们主要研究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行政法,而对越南、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亚洲国家的行政法基本上是漠不关心、不闻不问的。 准确、全面、客观、及时地介绍和研究外国行政法,需要一个正确的研究导向和良好的研究环境,需要学者的努力,也需要媒体、出版界等的支持与配合。
(二)丰富的研究资料的提供和研究成果的共享
我们不可能常年在国外研究外国行政法①,在国内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即便是在资讯如此发达的今天。这就使得外国法的研究者一定要有很好的外语基础。但由于我们研究的第一手客观资料,包括国外的理论研究、立法、司法、执法等的最新动态,很难通过学术刊物的发表予以推广而让更多的人所利用,因此研究难以形成规模,成果难以让他人共享,重复劳动、重复研究的现象比较严重。外国行政法和比较行政法研究者凭借个人所掌握的外文资料单兵作战,而那些没有国外资料或者不擅长外语的学者,因其无法共享其他学者的研究资料和成果,使其对外国行政法的了解、研究和借鉴存在一定的障碍。
所以我们需要一个平台、一个阵地,来展现我们对外国法、比较法的研究成果。希望能够充分发挥外国法学者的集团优势,提供更多、更新、更好的研究成果,并使大家共同分享,从而共同推动我们对外国法和比较法研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