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基本范畴,它不仅仅是我国行政组织法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而且还直接影响着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领域问题的研究。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其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一)行政主体是一定的组织而不能是个人
组织是两人以上的组合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可以称为组织。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但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虽然行政行为大多是由国家机关公务员行使的,但公务员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是以其所隶属的国家机关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其行为后果也是由其所隶属的国家机关来承担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承担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而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中,其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虽然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但也可以代表所在的行政主体进行管理,但与公务员一样,他是以其所隶属的组织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行为。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行政主体是组织,但组织很多、范围很广,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予以规定,或者由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予而享有行政职权两种情况。
(三)行政主体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政主体在行为形式上要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
(四)行政主体能够对其行为效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其行为效果在形式上要由该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就实质而言,国家才是真正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者。能够独立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意味着该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独立承担补偿、赔偿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