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主体的分类

二、行政主体的分类

  行政主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职权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职权行政主体是依照宪法、组织法的规定,在其成立时就具有行政职权并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如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行政主体是因宪法、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获得行政职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如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经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等。①

  ()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根据管辖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的管辖范围及于全国,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等。地方国防行政主体的管辖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等。

  ()单一(独立)行政主体和复合(多数)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主体参加方数量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一行政主体和复合(多数)行政主体。单一行政主体是一个行政主体单独享有某项行政职权,独立承担行为责任的主体。如《教育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15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复合(多数)行政主体是多个行政主体共同享有某项行政职权,连带承担行为责任的主体,是多个行政主体的复合。如《国防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第8条规定:“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常设行政主体和临时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主体设立的时间,可以分为常设行政主体和临时行政主体。公安部、民政部等就是常设行政主体;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就是国务院的临时办事机构,在三峡工程建设结束后撤销,属临时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