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及构成特征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对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50条、第357条具体列举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制毒物品、毒品等以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所有货物、物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决定并公布,具体种类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而变化,主要包括:《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以及其他法规中列明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关于禁止进出日的货物、物品的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邮寄、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在领海、内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上述物品的,也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