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规定:“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2003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规定的罪状,将本罪的罪名确定为“走私废物罪”,同时决定取消刑法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