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一天中午,周某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当其行至一居民楼的时候,突然有一酒瓶从三楼的某住户中抛出,该酒瓶正好砸到了周某。此事恰好被路过的吴某碰见,于是吴某将周某送往社区医院。周某为此花去医疗费300元。事后,周某寻找到该三楼的某住户,索要医疗费,但该住户的主人高某矢口否认。周某无奈,诉至法院。为证明周某的伤是楼上抛弃酒瓶所致,周某向法院申请了吴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周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x市xx县x路x号,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吴某,x路x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x市xx县x路x号,电话: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吴某在周某诉高某人身侵权案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事实和理由:
在周某诉高某人身侵权案中,因吴某日击了申请人被酒瓶砸伤的全过程,并在事后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治疗,且吴某愿意出庭作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吴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某
xx年x月x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陈怀盛,男,1964年9月23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东渡镇兆岸村,身份证号码:332526640923171,联系电话15905889576。
委托代理人:吴洪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联系电话18805787677。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传唤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原告潘寄文、潘寄海、潘寄梅诉被告潘寄山、申请人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请予以批准。
代理人:
2014年8月22日
附: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住 址 |
1 | 陈俗平 | 332526195410221714 | 缙云县兆岸村兆西123号 |
2 | 陈金方 | 332526196711131717 | 缙云县兆岸村兆西11号 |
3 | 陈伟君 | 332526196912081736 | 缙云县兆岸村兆西8号 |
4 | 陈明华 | 332526196302201710 | 缙云县兆岸村兆南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