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记载有旅游路线、景点、餐饮、车辆、购物、费用等具体安排的行程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2.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或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旅行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积极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不得超过一次,并不得安排自费项目、医疗咨询。安排购物活动超过一次或安排自费项目、医疗咨询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的200%支付违约金:
5.除约定费用或为满足旅游者特殊需要外,旅行社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否则除返还相应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与相应费用等额的违约金。
6.旅行社在出发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全额返还旅游费用,并按照旅游费用的50%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在出发后不得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滞留期间食宿费、返回出发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并按照旅游费用的10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7.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并对旅行社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约定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8.旅游者在出发前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游者在出发后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剩余旅游费用。
9.旅游者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可以不返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按照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日或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
10.旅游者应当对因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包括自身损失以及,给旅行社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l1.由于交通阻塞等意外事件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可以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解决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1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或向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13.其他约定:
旅游者姓名: 旅行社:
人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八)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合同
旅游接待时间 | 年 月 日时 至 年 月 日 时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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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接待(如需详细菜单可另作附件) | 早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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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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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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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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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接待 | 乙方将 间房 个床位租给甲方住宿,房间号/床位号: 住宿标准: 收费标准:( 时 分至次日 时 分) 元/日 甲方住宿人数及健康说明: (名单可另附作为本合同附件) | |||||||
旅游接待 | 提供的娱乐设施及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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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点门票代购 | 乙方的联系方式: 景点,代购门票 张;票价: 元/张,共计 元。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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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支付 | 概算总价款 | ¥: 元 | ||||||
费用预付 | 定金: 元(不超过概算总价款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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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 元 | ||||||||
定金或预付款凭收据作为结算依据 | ||||||||
结算方式 | 现金 支票 信用卡 银行转账 其他 | |||||||
违约责任 | 1、甲方解除合同的,无权收回定金 /支付概算总价款 %的违约金 2、乙方解除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 /支付概算总价款 %的违约金 3、其他: | |||||||
其他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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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本合同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 | ||||||||
旅游者(甲方)签章 | 民俗旅游经营者(乙方)签章: | |||||||
身份证号: | 资质证书号: | |||||||
联系地址: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联系人: | |||||||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