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支付票款(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运输合同表现形式多样,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等。
2.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并且大多是格式合同。
3.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将货物或者旅客运送到目的地的运输行为。
4.运输合同中的客运合同的特殊表现在:旅客既是运输对象,又是合同的当事人;客运合同通常表现为票证形式;客运合同除了旅客的运送之外,一般还包括对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的运送。
一、《合同法》及相关法条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逾期交付的责任
货物、包裹、行李逾期交付,如果是因铁路逾期运到造成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是因收货人或旅客逾期领取造成的,由收货人或旅客支付保管费;既因逾期运到又因收货人或者旅客逾期领取造成的,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铁路逾期运到并且发生损失时,铁路运输企业除支付逾期违约金外,还应当赔偿损失。对收货人或者旅客逾期领取,铁路运输企业在代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百九十四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十九条 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损坏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托运人因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补交,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加收运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水路货物运输中索赔期问题的复函》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及我院法(办)发〔1998〕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水路货物运输中的索赔期,应按国务院颁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应在收到货运记录的次日起180日内提出。
第三百一十三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零三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第三百二十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典型案例
案例1:免费搭车发生事故,能否要求司机赔偿损失?
[案情回放]
龙武的家位于山区,每次回家都要搭乘从平原地区开往山里的班车,路上需要两个小时的时间。由于路途远,山路崎岖,每天往返于山区与平原之间的班车只有几趟。
一天,龙武正在家里休假,公司打来电话说有一笔重要的生意要谈,需要龙武在第二天上午准备出谈判的相关资料,为下午的谈判做好准备。龙武无奈,只好在第二天早上起个大早去公司加班。
不巧的一是,第二天下起了大雨,时间太早又没有班车经过,正在龙武着急之时,路上开过来一辆运货物的大货车。龙武见车上只有司机一人,便将车拦了下来,请求司机带自己一段。司机郭旭东告诉龙武,由于路太难走,又下着大雨,怕出危险,不愿意让其搭便车。但龙武一再请求,希望郭旭东能帮自己一个忙。禁不住龙武的请求,郭旭东答应让龙武搭车,但提前说明,路面实在太难走,如果因为搭乘发生了什么事故,自己不负赔偿责任。
急于搭车下山的龙武二话没说便答应了郭旭东的要求。货车开到一处山路的拐弯附近,因为路面较窄,且路上积水很深,正巧对面驶过来一辆大货车也要拐弯,为了躲避这辆大货车,郭旭东将车驶上了人行道。因为雨太大看不清路,郭旭东将一名路上走的行人撞倒,又撞到了路上的护栏,货车受损,龙武也因此而受伤,住院治疗了几天,花去了医疗费几千元。
龙武出院后,要求货车司机郭旭东赔偿自己的损失。但郭旭东却表示,自己和龙武事前有约定,出了事故自己一概不负责任,而且龙武也一口答应,所以自己不同意龙武的请求。龙武见协商不成,便将司机郭旭东起诉到法院。
[专家点评]
在本案中,由于当时天下着大雨,山路又不好走,郭旭东出于安全考虑开始并没有答应龙武的搭车请求,龙武确有急事在身,经过龙武的一番请求,郭旭东才答应其搭乘自己的货车。龙武和郭旭东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实际上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该合同由于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两人之间的运送合同是有效的。
在该运送合同中,郭旭东加入了一条,即如果因为搭乘出现了意外,一律由龙武负责,龙武由于搭车心切就答应了郭旭东的要求。郭旭东与龙武之间的这一约定构成了合同的免责条款,但由于该免责条款违反了民法自愿、公平的原则并且排除了郭旭东应承担的基本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该免责条款应该认定无效。龙武虽然是免费搭车,郭旭东仍应承担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龙武人身损失,违反了合同义务,郭旭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龙武是免费搭车,郭旭东在搭车前已反复提醒其危险性,对于损害的发生龙武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郭旭东的责任。
案例2:野蛮驾驶导致乘客受伤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某市8路公共汽车自火车站开往某饲料厂。汪为民是一位外地游客。他下火车后乘坐8路车前往“某寺”参观。上车后,汪为民当即掏出2元钱买了票,并请乘务员在“寺”站到时提醒一下他。
20分钟后,汪为民问乘务员距离“某寺”站还有多远,乘务员不耐烦地说:“早过去两站了。”汪为民便说:“我刚才让你提醒一下我,为什么不提醒我?”乘务员答道:“不提醒咋啦!你自己不会看站牌。”汪为民接着说:“我要是能看站牌,要是本地人,还问你干什么?太不像话了。”乘务员破口骂道:“咋啦!我不像话。就是不像‘画’,像‘画’就贴墙上了。你能把我咋样?”双方遂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女乘务员手拿票板来到汪为民跟前,乘其不备,用票板猛击汪为民头部。汪为民躲闪不及,头上被重重地击了一下,鲜血直流。
这时,车上另外三位乘客实在看不下去了,便纷纷指责女乘务员,要求驾驶员立即停开车门让汪为民下车。但驾驶员不仅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提高车速向终点站驶去。三位乘客站起身,决定在终点站的前一站下车。三位乘客刚刚站起身,驾驶员便说:“你们多管闲事,小心点。”三位乘客和汪为民便齐声说:“我们一起到公交公司举报你们”话音未落,驾驶员便来了一个急刹车。三位乘客立足未稳,摔倒在地,三人及汪为民均受到不同伤害。
四位受辱乘客,忍着剧痛,联名向公司举报,要求:(1)惩办乘务员和驾驶员;(2)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汪为民与其他几名受伤乘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严重的用污言秽语侮辱乘客、野蛮行车伤害乘客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例中,驾驶员和乘务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而且得寸进尺,一而再、再而三地侵犯乘客的合法权益,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主要表现在:1.汪为民在购票时,请求乘务员在到“某寺”站时提醒一下他,但乘务员却未予以提醒,不论什么原因造成未予以提醒,均是乘务员的失职行为。2.对于这一失职行为,汪为民的质询是合情合理的。乘务员应对汪为民的质询有合理的答复,并妥善解决,但乘务员却有错不改,反而变本加厉,迁怒汪为民,并污言秽语侮辱、中伤汪为民,是错上加错。3.乘务员仍嫌用语还不够,又用票板打击汪为民,致汪为民头部受伤,已侵犯了乘客的人身权利。4.在汪为民受到侮辱和伤害后,另三位乘客看不惯司机、乘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便联合起来予以谴责,并要求停止违法行为。这一互相帮助、挺身血出、见义勇为的行为和举动应予以提倡和保护。乘客的不满和联合本应促使乘务员和驾驶员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知错就改,向乘客赔礼道歉。但是,驾驶员却背道而驰,野蛮行车,采取急刹车的恶劣手段和致伤汪为民和其他三位乘客,既违反了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又给乘客的人身造成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贵任。
案例3:格式合同规定货物丢失按运价的三倍赔付,是否有效?
[案情回放]
2008年7月,封和成从尹德经营的电讯经营部购买了一部手机,但该手机在10月便发生故障,于是封和成便将手机交回尹德处进行修理。尹德将手机用盒子包装好交给和作翔经营的某汽车货运配载站从甲地送到乙地经营部修理,尹德支付了运费10元。和作翔交给尹德货物签收单第3联,在该货物签收单上,注明了“货物按实际价值保险,如遇意外本站按保价赔偿(未投保发生意外,本站按运价的三倍赔付)”的格式条款。和作翔在运输过程中将尹德托运的手机遗失,尹德赔偿封和成一部新手机。尹德便向和作翔要求赔偿,但和作翔拒绝了尹德的要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尹德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和作翔对尹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货运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对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进行约定,但本案承运人对于“未投保发生的意外,只能按运价的三倍赔付”的条款是为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而加重托运人的负担,因为运价10元的3倍即30元与手机的价值相差甚远,所以,该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损害了托运人的合法权利。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货物按实际价值保险,如遇意外本站按保价赔偿(未投保发生意外,本站按运价的三倍赔付)”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和作翔应当对尹德的损失予以赔偿。
案例4:旅途中遭遇抢劫的,能否要求承运人赔偿?
[案情回放]
2007年7月,刘某乘坐某客运公司客车出行。途中,遭遇犯罪分子抢劫,刘某被抢去现金和其他财物价值6000余元。在抢劫过程中,客车途经高速公路收费站,但司机和乘务员未能采取报警和其他避险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成功脱逃。刘某认为因客运公司的过错,导致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运公司则认为,刘某的损失是犯罪分子的抢劫行为造成的,抢劫是其无法预知的事件,客运公司对刘某的财产受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经多次协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点评]
《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对旅客运输过程中自带物品的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在犯罪分子实施抢劫过程中,客车途经高速公路收费站,司机和乘务员完全可以及早报警或采取其他一些避险措施,但其没有,因而客运公司对刘某和其他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未尽到保障义务。客运公司应当赔偿刘某的全部财产损失,然后向实施抢劫者追偿。
案例5:无票乘客旅途中受到损害的,能否要求赔偿?
[案情回放]
某地居民查扬在节日期间外出旅游,由于节假日车票紧张,查扬未能买到票。最后,几经周折,查扬终于登上了一班开往目的地的豪华汽车。
上车后,司机始终未要求查扬买票,查扬也未主动拿钱买票。当汽车行驶到离目的地只有3公里时,汽车与高速公路的路牌相撞,致使包括查扬在内的12名乘客受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后经交通主管部门查明:此起交通事故系司机疲劳驾车所致。于是,运输公司对在该起事故中受伤的其余11位乘客作了相应的赔偿。但对于查扬的赔偿请求,运输公司以查扬无标明合同生效的车票为由,拒绝赔偿。而查扬则认为:司机允许查扬上车这一行为即表明客运合同的生效,根据“法律保护有效合同”这一原则,运输公司应对合同存续期间发生的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由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查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点评]
本案所涉及的客运合同是属于“先上车后购票”的情况,查扬的上车行为即为要约,承运人准予其上车即构成有效承诺,本客运合同自此成立。在本案中,查扬上车后司机未要求其补票,查扬本人也未主动补票,但不能由此认定其是无票乘车。他和乘运人之间已经达成了客运合同的合意,客运合同成立并生效。本案中的车票只是客运合同的书面化形式而非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它的有无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法律行为的有效成立。而查扬没有购买车票也不影响其依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要求获得赔偿。所以,本案中的客运合同是成立并且生效的,对于查扬的赔偿请求,应予支持。
案例6:乘人之危高价收取车费的,应否返还?
[案情回放]
2009年春节,在外地工作的宁大宝大年三十早晨才乘火车风尘仆仆地往家赶。下火车时已近黄昏,苦等了半个小时也没等到回家的长途汽车,一打听才知道,本地的长途汽车属个体经营,三十下午就已经停运了。无奈,宁大宝只能乘出租车回家。但由于人们都回家过年,路上的出租车也是少而又少。好不容易等到了一辆,司机一听说路程有四十公里,立即表示可以送,但宁大宝必须出四百块钱车费,这比平时的车费高出了十余倍。宁大宝虽然很不情愿,但由于天色已晚,自己又急着回家,就暂时答应了。到家后,宁大宝记住了出租车的车牌号。春节过后,宁大宝到当地法院起诉该出租车司机,要求返还多收的车费。
[专家点评]
在本案中,宁大宝急于赶回家过年,而长途汽车停运、路上出租车非常少,可以说宁大宝正处于急迫状况这一客观事实是存在的。当时,该出租车的司机对于宁大宝的这种急迫情况是明知的,主观上存在乘人之危的故意。出租车司机借机将乘车费提高了十余倍,目的就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而乘车人宁大宝虽然明知出租车司机在利用自己的急迫情况提高车费,而且也不愿意负担如此高额的费用,但由于自己必须尽快赶回家,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接受司机提出的要求。宁大宝急于回家但又无车可坐的事实同出租车司机提高车费的行为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因此,该行为构成乘人之危。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3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宁大宝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正确的。宁大宝要求返还多收车费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三、运输合同陷阱防范
1.运输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都是由法律或者承运人制定的规章来规定的,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因此,托运人需要详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以免落入合同陷阱当中。运输合同一些比较关键的环节,尤其要加以注意,包括:运费的收取、运到期限、限额赔偿的标准、声明价值的收费标准、发生意外事故如何处理等,在签订合同前都要做到胸中有数。
2.在货运合同的交接环节上,一定不能疏忽大意,要有书面的签字。托运人交付货物时,应当要求收货人签字确认;而承运人接受货物时,也应要求托运人签字确认;收货人接收货物时,要经过当事人的签字认可。
3.如果是价值比较高的货物,要有运输保险意识。托运人在声明价值运输或者投保货物运输险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一旦发生货物损失的情况,都能够得到足额的补偿。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年 月份要车计划表
月 日提交 批准计划号码 单位章
发货单位 | 名称: 代号: 地址: 电话: | ||||||||||||||||||||
顺号 | 到局: | 收货单位 | 货物 | 车种代号 | 车数 | 特征代号 | 车数 | 特征代号 | 铁路 | 换装港 | 终到港 | 备注 | 发局 | ||||||||
到站 | 电报号 | 专用线 | 部门/省市 | 名称 | 代号 | 名称 | 代号 | 吨数 | 核减号 | 不合理 | |||||||||||
名称 | 代号 | ||||||||||||||||||||
1 | 发站电报号 | ||||||||||||||||||||
2 | |||||||||||||||||||||
3 | |||||||||||||||||||||
4 | 品类代号 | ||||||||||||||||||||
5 | |||||||||||||||||||||
6 | |||||||||||||||||||||
合计 |
注:车种代号:棚车P,敞车C,平板N,轻油罐车Q,其他罐G,保温车B,毒品车PD,特种车T,自备车在车中前加Z
航次租船合同
本合同经承租人与出租人签章后即行生效,有关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适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价、规费的有关规定。 |
承租人 | 全称 | 出租人 | 全称 | ||||||
地址、电话 | 地址、电话 | ||||||||
银行、账号 | 银行、账号 | ||||||||
船舶资料 | 船名 | 总舱容 | 吊杆数 | ||||||
船籍港 | 载货吨 | 空载吃水 | |||||||
总吨/净重 | 舱口数 | 满载吃水 | |||||||
货名 | 件数 | 包装 | 重量(吨) | 体积 (m³) | 价值 (元) | ||||
起运港 | 受载期限 | 装载期限 | 滞期费率 | ||||||
到达港 | 运到期限 | 卸船期限 | 速遣费率 | ||||||
运费 | 费用结算方式 | ||||||||
特约事项和违约责任 | |||||||||
托运人签章 年 月 日 | 承运人签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承运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
2.规格:长17厘米,宽27厘米。
水陆货物联运运输合同
水陆联运货物承运收据
____局 起运港站→托运人 运单( )字第 号
发站或起运港 | 托运人名称 |
| 到站或到达港 | 收货人名称 | |||||
货物名称 | 种类 | 件数 | 重量 | 费用项目 | 铁路 | 海运 | 江运 | 河运 | |
实际重量 | 计费重量 | 公里 | 公里 | 公里 | 公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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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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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卸)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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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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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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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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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时核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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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号 收款人(盖章)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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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单
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章后,具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适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价、规费的有关规定。 |
月度运输合同号码: 货物交接清单号码: 编号:
船名: 航次 | 起运港 | 到达港 | 约定装船日期: 年 月 日 | ||||||||||||||||||
托运人 | 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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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 | 全称 |
| 约定运到期限: | |||||||||||||||
地址、电话 |
| 地址、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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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结算方式: | |||||||||||||||||
银行、 账号 |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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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收 费 用 | |||||||||||||||||
发货符号 | 货名 | 件数 | 包装 | 价值(元) | 托运人确定 | 承运人确定 | 运费计算 | 费目 | 费率 | 金额(元) | |||||||||||
重量(吨) | 体积(长×宽×高m³) | 重量(吨) | 体积(m³) | 费率(元/计费吨) | 金额(元) | 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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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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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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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员: |
收款章: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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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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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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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船日期: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运送时间: 月 日 时 船舶签章 | 收货人签章: 年 月 日 | 托运人签章: 年 月 日 | 承运人签章: 年 月 日 |
水路货物运单说明:
1.水路货物运单一式六份,顺序如下:
第一份(起运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存查联)起运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收费后
第二份(托运人收据联)起运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托运人;
第三份(承运人解缴联)起运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承运人;
第四份(到达港港口经营人存查联)起运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舶--→到达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到达港港口经营人;
第五份(收货人存查联)起运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舶--→到达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货人;
第六份(提货凭证)起运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舶--→到达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货人--→到达港港口经营人--→到达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2.水路货物运单的抬头均印刷或填写承运人名称。
3.水路货物运单第六份用厚纸印刷,其余五份均用薄纸印刷;印刷墨色分别为:解缴联为红色,收据联为绿色,其他联为黑色。
4.危险货物运单第六联用红色纸印刷。
5.规格:长19厘米,宽27厘米。
港口作业合同
本合同经作业委托人与港口经营人签章后,即行生效。有关作业委托人与港口经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适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港口费收的有关规定。 |
作业委托人 | 全称 | 港口经营人 | 全称 | |||||||
地址、电话 | 地址、电话 | |||||||||
银行、账号 | 银行、账号 | |||||||||
承运人 | 核定计划号码 | 月度运输合同号码 | ||||||||
起运港 | 换装港 | 到达港 | ||||||||
装船或卸船 | 费用结算方式 | |||||||||
货名 | 包装 | 重量(吨) | 体积(m³) | 费率(元/吨) | ||||||
特约事项和违约责任 | ||||||||||
作业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 港口经营人签章 年 月 日 | |||||||||
说明: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作业委托人与港口经营人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
2.规格:长27厘米,宽19厘米。
道路货物运单
承运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运到期限:____年__月__日
装货地点 | 装货时间 | ||||||||||||||||
卸货地点 | 领取货物期限 | ||||||||||||||||
道路运输证号 | 车型 | 车牌号 | 挂车牌号 | ||||||||||||||
货物名称及规格 | 包装方式 | 体积长×宽×高(米) | 件数价值(元) | 实际重量(千克) | 计费重量(千克) | 计费里程(公里) | 货运周转量(吨公里) | ||||||||||
合计 | |||||||||||||||||
计费单位 | □重量(千克) □体积(立方米) □包装(件) □周转量(吨公里) □里程 □ | ||||||||||||||||
计费单价 | 元/每单位 | 运费金额 | 元 | ||||||||||||||
其他杂费 | 货物名称及规格 | 金额(元) | 保价费 (元) | 保险费 (元) | 备注 | ||||||||||||
费目 | 金额(元) | ||||||||||||||||
装卸费 | |||||||||||||||||
过路费 | |||||||||||||||||
过桥费 | |||||||||||||||||
结算方式 | □现金 □支票 □电汇 □转账 □对方付款 □月结 □ | ||||||||||||||||
运杂费合计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 |||||||||||||||||
违约责任: 1.托运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货物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承运人支付违约金 元; 2.承运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 元; 3.未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的,货运事故赔偿方式及费用: ; 4.货物逾期到达,每逾期一日承运人应赔偿托运人 元违约金; 5.收货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领取货物,每逾期一日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 元。 | |||||||||||||||||
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背面合同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
托运人(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签订时间: | 承运人(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签订时间: | 收货人(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收货时间: | |||||||||||||||
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条款
一、托运
1.托运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向承运人提供托运货物及装卸条件。托运人未按约定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造成承运人车辆放空、延滞及其他损失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2.托运人不如实填写运单,错报、误填、遗漏货物名称、装卸地点等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错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3.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
4.托运人有权决定货物是否保险或保价。货物保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委托承运人代办。选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保价为全程保价,保价费按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0.7%收取。一张运单托运的全部货物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
5.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托运人应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并随货同行。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文件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和份数。
二、包装
1.托运人应按约定包装货物。托运人未按约定包装货物,不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约定由承运人对货物再加外包装时,包装费用由托运人支付。
2.由于托运人的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或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由承运人按约定对货物再加外包装的,发生上述问题,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三、运送
1.承运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并在24小时内以合理方式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或按托运人的指示及时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应再次无偿运至约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
2.承运人应对货物的安全负责,保证货物无短缺,无人为损坏,无人为因素导致的变质。
3.起运前运输路线发生变化承运人应通知托运人,并按最后确定的路线运输。承运人未按约定路线运输而增加的运输费用自行承担。
4.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约定的运杂费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按约定支付运杂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货物享有留置权。
5.承运人未遵守约定的运输条件或其他约定事项,应赔偿托运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6.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擅自将货物委托其他公司运输的,应赔偿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7.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四、交货
1.货物交接时,一方对货物的重量和内容有质疑,可提出查验与复磅,查验和复磅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2.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人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提存货物。
3.货物有包装的,到达运输地点后,外包装完好而内部货物有货损、货差的,由托运人负责。
五、事故处理
1.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货运事故发生后,承、托双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
2.货物运输途中,因第三方责任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的,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第三方追偿。货物已投保的,承运人应不迟延的通知托运人,并采取一切方便协助托运人获得赔付。若承运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和协助义务,应赔偿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承运人能够证明是由于《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的原因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由于扣留车、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负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航空运输合同
托运人(姓名)____与中国民用航空____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协商空运_____(货物名称)到_____(到达地名),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托运人于__月__日起需用____型飞机__架次运送___(货物名称),其航程如下:
__月__日自__至__,停留__日;
__月__日自__至__,停留__日;
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______元。
第二条 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____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第三条 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隙吨位。
第四条 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第五条 托运人签订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____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第六条 托运方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托运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由承运方负担。货物因承运方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赔偿。
第八条 在执行合同的飞行途中,托运人如要求停留,应按规定收取留机费。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涉及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的问题,按运输规则办理。
托运人:____ 承运人:____
开户银行:____ 开户银行:____
银行帐号:____ 银行帐号:____
____年__月__日订
一日游包车客运服务合同
客运企业(甲方):
旅行社(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旅行社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包租甲方客车组织一日游活动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包车客运服务内容
单位:个、辆、元人民币/日。
车辆厂牌型号 | 座位数 | 数量 | 费用标准 | 其他要求 |
甲方负责将符合上述要求的客车包租给乙方用于组织一日游活动使用,并配备驾驶员提供客运服务。
二、包车客运服务期限
包车期限为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三、包车客运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一)包车客运服务费(含驾驶员服务费)总计____元。
(二)结算期限为第____种:
1.当日结清;
2.三日内结清;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结算方式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包车客运服务费用。
(二)应当按照约定在包车客运服务期限内为乙方提供车辆,保证甲方及甲方提供的车辆均具有相应的营运资质,并为车辆投保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
(三)应当负责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四)车辆因年检、维修、保养、故障等原因不能出车或中途不能运营时,应当负责安排车型相同或相近的车辆替换,以保证乙方的正常使用。
(五)应当为其提供的车辆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在发车前由该驾驶员与乙方指派的导游员对《一日游行程单》进行核对确认,并按照行程安排提供符合行业安全服务规范要求的客运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六)应当在车厢内明确提示乘车人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应当按照约定使用车辆组织一日游活动,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
(二)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车辆包车客运服务费用。
(三)除另有约定外,车辆使用期间的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及组织一日游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直接支付。
(四)应当至少提前一日预定所需车辆,并同时将加盖旅行社公章的《一日游行程单》(应当与告知游客的相一致)书面告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五)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一日游业务规范合法经营,随车配备持有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的导游员提供全程服务。
(六)不得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或强行要求驾驶员驶入危险地段。
(七)不得将甲方车辆转包或以其他形式交给第三方使用。
六、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
(一)一方违约应当按照____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一方违约造成投诉、新闻媒体批评、提起诉讼等事件并给对方造成负面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当按照 ____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三)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发生的毁损或灭失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原因发生的毁损或灭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___天通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乙方迟延____天以上支付包车客运服务费用的;
2.乙方故意毁坏甲方车辆的;
3.乙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____天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车辆和服务,造成当日旅游行程延误或取消,或经乙方催告,甲方迟延____天以上仍未提供或未纠正的;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车辆存在影响运营安全问题,经乙方要求,甲方当天不予调换的;
3.甲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一)《一日游行程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的驾驶员和乙方的导游员应当认真填写,随身携带,并由乙方向其组织的游客公示说明。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
电 话:________ 电 话:________
传 真:________ 传 真: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
一日旅行程单
日期 | 合同编号 | ||||||||
旅行社名称 | 运输企业名称 | ||||||||
导游员姓名 | 驾驶员姓名 | ||||||||
导游证编号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编号 | ||||||||
导游员电话 | 驾驶员电话 | ||||||||
行程安排 | |||||||||
时间安排 | 活动内容及地点 | 备注 | |||||||
上午 | |||||||||
中午 | |||||||||
下午 | |||||||||
旅行社联系人 | 旅行社盖章 | ||||||||
旅行社联系电话 |
海洋运输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___(简称甲方)委托___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经济合同法》和___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港运至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货物于___天内集中于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_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全船运费为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份,交_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___(盖章)
代表人: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
帐号:_____
乙方___(盖章)
代表人: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
帐号:_____
____年__月__日订立
民用航空货运代理合同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国内或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部分或全部国内或国际航线的航空货物运输业务。
第二条 甲方托运货物应当真实合法,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拒绝受托代理危险品或出运国、中转国、运抵国法律、法规禁止、限制运输的商品的运输业务。
第三条 甲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航空货运单(附件),其内容包括收货人名称、发货人名称、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出运地、始发港、运抵港、最终目的地、出运日期、货物品名、要求航班、出运价格、运费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要素,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
第四条 甲方交给乙方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有以下内容:收货人名称、参考号码(如: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件数。
第五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航空货运单的委托要求,及时办理订舱、收货、发货、制单、报关、报检、装板、交接、仓储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全部业务或其中的部分业务。
第六条 航空运输过程中,允许航空托运单上甲方记载的货物件数、重量、体积与实际托运的货物存在略微差异。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以乙方接收货物时乙方的检验为准。如果甲方对乙方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书面向乙方申请双方联合检验。如果联合检验的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与甲方在航空托运单上记载的有较大差异,乙方有权选择拒绝承接该票货物的运输代理,由此导致的乙方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甲方保证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货物品名和货物申明价值与实际交运货物品名和货物实际价值完全一致,并对所填航空货物运单及相关运输文件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第八条 甲方未办理货物申明价值的,由于承运人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灭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最高按灭损货物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国内航线)/国际20美元(US$)(国际航线)计算。
第九条 甲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____小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对于甲方的此类要求应尽量满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对未能满足甲方此类要求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
第十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按______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航班/日期除有特别约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运人承诺的货物承运航班与日期,未能履行而导致甲方因此受损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不应超过货物的运输费用的100%。
第十三条 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______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货物在乙方掌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但乙方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或者是由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因货物运输引起的任何索赔,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再给予乙方充分时间的基础上,在法定时效内向乙方书面报告且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据,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向航空承运人提出索赔,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因此拖欠或暂扣运费。
第十六条 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的原因而使乙方提出上述索赔要求的时间超出法定时效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变更、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调整。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经双方协商,可自行决定该合同的延长或终止。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航空货运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公路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
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1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_____________
属性:_____________
1.2货物的起运地点:
1.3到达地点:
1.4甲方托运的其他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 操作流程
(1)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回复认可书(3)甲方装货(4)双方验货签收(5)发往目的地交货(6)收货单位验签(7)验收后取回单(8)将回单交回甲方(9)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1.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3.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5.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
4.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执,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3.乙方必须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4.5.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4.7.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务,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未结运费。
第五条 费用及结算方式
5.1.费用的结算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
5.2.结算方法为: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业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货到提付运费的甲乙双方都备有底根,以便于查账。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听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例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公路运输价格表》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在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第七条 文本及时效
7.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和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未结运费。
7.6.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 变更与终止
8.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甲方:____ 乙方:____
(盖章) (盖章)
代表人:____ 代表人:____
签署日期:___ 签署日期: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