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具有以下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定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限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合同法》及相关法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卖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坏、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讨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略,见本书附录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一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外、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买卖合同陷阱防范】

在买卖合同签订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卖方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例如标的物是拾得物、盗窃物、他人委托保管的物品、被查封、冻结的物品等;企业超出经营范围,当事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欺诈方未经合法的工商注册,没有注册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往往是不法分子私刻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如烟草、外汇、金银及其制品、珠宝及贵该药材等;应对办理公证的买卖合同没有办理公证,或者应当履行审批、登记、公告等手续而未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则可能出现以次充好,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出示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欺诈方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买卖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还有一种价格欺许值得引起注意。这种欺许情况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卖方通常是商场中的销售人员,在促销活动中以降价促销的名义,押造商品的原价和现价。

所以,在买卖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合同陷阱防范:在签订合同时,要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包括对方当事人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经营范围、签订合同的人是否有合法授权、当事人使用的印鉴是否真实等等。同时,要注意对方是否具备履约能力,例如可以审查买方的注册资金和归其所有的财产,来判断其能否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关注合同的主要条款、签字盖章、合同的担保以及依法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的审查。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卖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买方提供担保,买方不能提供担保的,卖方可以拒绝交付货物。如果按照合同约定,买方支付货款后,卖方才交货,但卖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很可能失去履约能力,买方可以依法要求卖方先行交货或提供担保。


下级案由(1)

  1. 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