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里所说民事权利也包括公民的名誉权,公民死亡之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也就不再享有名誉权。但是,侵害死者名誉权往往直接影响到死者近亲属的名誉和其他利益,所以保护死者名誉的实质作用在于保护其近亲属的利益。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在自然人死亡后,如有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导致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并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律所: 回复时间:2014-07-04 09:31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里所说民事权利也包括公民的名誉权,公民死亡之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也就不再享有名誉权。但是,侵害死者名誉权往往直接影响到死者近亲属的名誉和其他利益,所以保护死者名誉的实质作用在于保护其近亲属的利益。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在自然人死亡后,如有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导致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并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律所: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07-05 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