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锘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侵权责任法》第40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此可见,小学生在学校将人打伤,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相应责任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律所: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07-09 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