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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有权拒载顾客:(1)车辆在载客运营中;(2)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3)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4)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出租车不存在上述四种情况,即可视为对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旦有人拦车表示乘坐,即可视为承诺,此时运输合同成立,出租车司机即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随意拒载。
律所: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07-09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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