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据此可知,当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出现资金短缺等情况时,能够把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而当借款人不偿还到期债务或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银行等贷款人就可以对此时现存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律所: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07-09 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