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明确了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如未变更登记可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的内容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房产赠与,必须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否则赠与方随时可以撤销赠与。
律所: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07-10 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