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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你可以要求者四个家庭都赔偿,举证责任由他们负责。
律所: 回复时间:2014-07-16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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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07-16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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