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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检验期间、合理期间经过,法院支持被告的质量异议诉求有无法律依据

  • 地区:上海-黄浦区    分类:民商事类-    悬赏分:0    回答数:1     2015-01-06 11:32
  • 我方出售给防城港市海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批进口铁矿石,在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经过后,我方在诉讼追要货款的当中,被告人提出反诉,说质量不符合约定。在超出举证期几个月后,法院支持被告请求,进行鉴定。

    但鉴定机构并未见到双方交易货物,只是以两份和原告交付货物无关的品质证书做为鉴定的依据。

    超出质量异议期以后,法院裁判质量不符合约定。超出举证期,接受鉴定申请。法院这样做违法吗?

已采纳回答

    你好,鉴定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是举证期限可以延长,所以如果对方申请了延期举证就合法。

律所: 回复时间:2015-01-06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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