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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女子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律所: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06-23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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