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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律所: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6-03-28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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