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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劳动解约问题

  • 地区:浙江-杭州    分类:-    悬赏分:5    回答数:1     2016-05-16 20:09
  • 我在公司工作了3个月,之前谈好试用期一个月,工资是基本工资+设计提成+策划提成,但至今一直拖延未签合同。前二天公司跟我说就公司目前业务情况不好(事实是刚好忙碌期已过去快到行业淡季了)要降低我的工资,说公司运营成本大,如果我能接受降低工资的话就与我把合同签了。让我考虑,我后来回复了我不同意降低原有标准,公司老板和老板娘就开始说是因为工资未谈好所以一直没签合同。还抓住我考勤迟到未打卡违返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说对我考核工作态度有问题,所以要降工资或裁员,(一,所谓公司规章制度从我入公司就没见过也没跟我说过,二,我确实有未打卡和迟到,但是因为我做设计经常会加班,公司有说过晚上加班第二天可以迟点到公司,还有除了我本职工作外被叫去执场干活到晚上12点也无法打卡,第二天迟点到公司的话有时就没打了(因为公司知道去执场的),有时晚上加很晚也忘记打,所以造成打卡考勤表的情况不好,但可以说我工作尽心尽力经常主动加班把手上的事情做完,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是超出正常8个小时的,现在公司就仅以考勤表来定过失,我是不是无法维护我的权益了?我能要求经济赔偿吗?

已采纳回答

可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首先,用人单位不与你签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自用工满一个月起);其次,用人单位没有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而单独以考勤表来认定你不称职,是没有道理的,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如果用人单位执意要解除劳动合同,你除了可以主张上述双倍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相应的经济赔偿。

以上纠纷,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律所: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6-05-17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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