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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答 依法院执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应否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十九条限

  • 地区:辽宁-沈阳    分类:行政复议诉讼-    悬赏分:5    回答数:0     2019-02-16 23:22
  • 人民法院为我们N个债权人查封了债务企业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后拍卖流拍,我们被迫接收。后国土部门依法院《协执》在我们交了高额的税费后给我们办理了N个自然人的不动产证。现在该地拟转让,区国土部门以该地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为由不予过户登记。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我们认为,一、我们不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二、我们的地性是国有工业建设用地,在政府划定的工业开发区内,已经形成工业用地条件,不属于房屋建设工程。三、人民法院已经把原取得人的土地使用权执行给我们,就意味着原始取得时的出让合同终止,我们没有履行原合同的义务。基于上述三点,我们再转让不应受限。

    但区国土部门坚持不给我们转户。原取得人在签订出让合同时,受诱导而虚报10倍的投资总额,我们债权人把钱都借给了债务企业,现在根本拿不出远高于我们债权额的资金来搞建设,再者,也不能为转让而盲目建设吧?建啥?建完再扒呀?所以建到25%绝对不可能。最终的结果就是土地闲置,然后政府再根据国家禁止土地闲置的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无偿收回。

    原始取得企业及债权人在投入了征地费、建设费(地上建筑)、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转户税费等大量的财力、打了几年的官司耗费的精力和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后,大家回头一看,钱没了!地也没了!

    请大家帮帮我们,给我们提供些和我们同样情况国土部门给与转户的实例或这种情况下国土部门不予过户然后经诉讼,国土部门败诉的案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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