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2月21日与甲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期为9年,用来种植苗木。至今(3年),本人共支付甲方土地使用费用3次,第一次2万元,第二次6万元,(第2次实际第二次应交付10万元,因甲方说土地需要拉围墙,破坏部分苗木,应本人要求,甲方拿出4万元作为破坏部分苗木补偿费用,免收4万元),本人及家属再三询问2013年是否只是拉围墙,甲方说由于2013年还没有审批下来,保证只是拉围墙,并要求本人2014年植树节前,刨掉地上苗木,到2014年可能开始建厂。并双方签订以下协议:
1. 甲方对2013年的土地使用费用同意免收,且同意现有苗木原地生长!在此期间,甲方如条件成熟,在尽可能做到对乙方最低损失的情况下进行建设!乙方不得阻挠,甲方在建设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不给予赔偿.
2. 对土地上现有苗木,乙方必需在2014年植树节前全部刨掉,如过期不刨,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3.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订后双方签了字,并按了手印。
后在修建围墙时,本人没有提出异议,积极刨苗腾出所需占用的土地。
8月下旬,甲方再次找到本人,说要建设车间,提出再次拿出2万元用来赔偿建设车间所造成的苗木损失,因本人合计建设车间占用的苗木面积很大,损失额达12万元之多,2万元的赔偿额太小,没有同意!
9月3号,本人像正常一样到地里查看苗木施药效果,发现苗木在没有被通知的情况下已经被强行破坏(前一天晚上被铲车铲平),上前阻止,并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了解情况。甲方并没就本人的意见提出任何建议,执意施工,并强行让随身带来的众多社会人员对本人拳打脚踢,造成严重地身体伤害并抢走通讯工具阻止报警,取走拍摄数码相机内存卡消除现场证据!
现在30多亩的苗木已被全部损害一空,苗木现场一片狼藉,损失惨重!内有生长3年了的速生柳抗碱172苗直径4公分左右约10000株,价值近15万元。当年速生青垂柳小苗10亩约35000株,价值70000元。直径20-25-30-35-40-42公分的造型三年冒的大国槐42株,市场价值约126000元。15公分的大白蜡2株,18公分的白蜡一株,市场价值约6000元。生长两年的省林科院推广的新品种速生国槐4亩地约10000株,价值约7万元。另有冬红欧洲白蜡小苗约2000株,价值3000元.合计57045株总价值约42.5万元。
至今本人以倾家荡产身无分文,怎样讨回公道,捍卫个人权益?寻求懂法律认识帮助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