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晚上6点多,苏州太仓长征医院附近(上海西路与武陵街交叉口出)发生了一起车祸,一名路人被汽车撞飞,随后,车主逃逸,伤者伤情非常严重。据悉,开车撞人逃逸的司机已经被警方抓获,而他还只是个11岁的小学生。
案件经过:这名11岁的小学生非常喜欢汽车,平时会在网上浏览关于如何把车开好的信息。在肇事当天,他跑到一个汽车租赁点去拉车门,居然真的找到了一辆能够发动起来的车。于是他在没有行走正常租赁程序的情况下,私自将车开上了路。为了超过前面的一辆车,他拐上了非机动车道,并因此撞上了从路口步行出来的受害者,于是受害者受伤后仰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出事之后,这位小学生并没有停车查看情况,而是驾车离去。受害者已经身亡,他还有半个月就要做爸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这名11岁的小孩属于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他的行为已经完全超出自己能力范围,而且监护人完全没有尽到自身的监护责任,对孩子驾驶别人汽车的事情竟然一无所知,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汽车租赁点作为汽车所有人,也没有对车辆尽到管理义务,没有及时将车辆上锁,也没有及时发现车辆被孩子驾驶并且阻拦,最终造成事故,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是应该开心等待新生命的降临,但是却因为一个孩子的过失而丧失了自己宝贵的生命,让人无尽唏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