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线索,云南某煤电公司的总经理刘某在煤炭项目审批过程之中,曾向时任国家能源据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行贿二十万元,案件随后被指定给河北省保定市检察院侦办。经过缜密调查取证后,2014年4月2日,在最高检的直接指挥下,专案组来到国家能源局,对魏鹏远实施了控制。
公安机关在魏鹏远的北京一处房产中,其床下面堆满了封着胶带的纸箱,里面装满了一捆捆还贴着银行封条的现金。同时,壁柜和储物间里也有多个装满现金的拉杆箱和手提袋。经查,起获的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多, 因长时间工作,一台点钞机被烧坏。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魏某明知自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身负国家和人民对他的希望,却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上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魏某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客观上魏某财产或支出已经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魏某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016年10月17日,法庭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