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凌晨,佛山市公安局禁毒民警在广州市番禺区105国道围捕毒贩,遭到嫌疑人驾车冲撞,在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民警果断开枪,击伤其中一名嫌疑人,该嫌疑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民警现场缴获毒品冰毒5公斤及仿七七式手枪一支。
当天凌晨4时许,佛山市公安局在广州警方支持配合下,对“姚某某贩卖毒品案”发起抓捕行动。在广州市番禺区105国道大石路段对其中两名贩毒嫌疑人进行围捕时,犯罪嫌疑人持枪拒捕,驾车冲撞附近群众车辆和办案民警。危急关头,在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办案民警果断开枪射击,击中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当场抓获该两名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在犯罪嫌疑人驾乘的小汽车上缴获毒品冰毒5公斤、其他毒品几十小包及仿七七式手枪一支。被击中受伤的嫌疑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初步审查,中枪抢救无效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叫侯某(男,黑龙江黑河人),被抓获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叫陈某清(男,广东惠来人)。经进一步侦查,办案民警又火速在番禺区抓获李某、杨某、龙某等3名涉毒嫌疑人,在侯某的住处再缴获毒品冰毒100克、毒资20万元。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个人或无权生产、管理、运输、使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单位明知是毒品还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因为案情正在调查当中,我们目前还没有定论,但是办案民警查获大量毒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至少可以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标准。如果经警察查证,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毒品,由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能够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罚,那么后面的持有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不应当再处于非法持有毒品罪,否则会对一个行为数个处罚。
并且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行为人不但没有配合警察依法执法,并且使用枪支拒捕,驾驶汽车冲撞,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与前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