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凌晨,沈阳一辆出租车遭遇持刀抢劫。的哥发出被抢信号后,多名的哥驾车前往,最终将不到20岁的持刀男子堵住。男子把刀架在自己脖子上,威胁众的哥不要上前。的哥们对持刀男子进行劝说,"你这么干不是傻吗?我给你拿200,别干傻事","咱们这么多人还制不住你吗?是怕伤了你,赶紧把刀扔了吧"…目前持刀男子已被抓获,警方正在调查处理中。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一种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这名持刀男子主观上具有抢劫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当场使用暴力,持刀抢劫,对被害人实施人身强制,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严重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行为人在出租车内实施抢劫行为,但是并不属于抢劫罪的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抢劫的加重情节,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同时抢劫罪并没有数额的限制,只要实施了暴力行为,无论是否抢夺到财物,都构成抢劫罪的既遂。因此在本案中,虽然由于行为人意识以外的原因,最终行为人被警察制服,但是行为人已经在车内使用暴力手段,因此已经构成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