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拍过电影的制片人,一个演技惊人的务工者,两人自编自导,一口气上演了一出碰瓷、杀人、埋尸、索安家费的大戏,以此讹诈钱财。
事情经过,郭某和张某在一次打台球中认识,其间聊天时,张某提到:如果兄弟因为自己的事情和别人发生争执,然后失手打死对方,自己肯定会想办法让兄弟跑路。两人立即商定联合演戏,“捞笔大的”。目标锁定在郭某的邻居许某身上,今年8月9日凌晨,郭某、张某经商谋后,由郭某将被害人许某约到永嘉瓯北的一家KTV一起唱歌、喝酒。歌毕酒足后,两人准备回家。此时,郭某劝说许某是否能开车送他回家。酒后的许某不知其中有诈,便答应下来。途中,车子经过郭某和张某事先约定的地点时,早在这里“埋伏”了许久的张某骑着自行车,故意碰撞到许某驾驶车辆的车屁股上。见出了交通事故,许某和郭某马上下车,张某说自己摔断了腿,要许某赔钱。而许某见状,说先要送张某去医院。于是,三人上了车。在车上,“伤者”张某继续向许某索要赔偿。许某此时表态:他仅愿意支付几百元的赔偿金。张某和郭某觉得钱太少。张某一边在车上大骂郭某和许某,一边趁许某不注意,将早就准备好的红色颜料往身上涂,涂得像出了血一样。待张某骂完后,郭某假装为兄弟出头,顺势将张某推出车子,随后张某装死,之后,郭某开着车,载着许某和张某的“尸体”,一直来到市区仰义后京村一山上,开始挖坑埋尸。处理好后,郭某以“我是为兄弟你出头杀了人”为由,向许某提出索要30余万元。酒醒之后,许某在其家属劝说下报警。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嫌疑人首先将许某灌醉,又自导自演了一出碰瓷和帮朋友杀人的戏,最后利用这一借口威胁受害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私有财产权。同时嫌疑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手段和目的上均具有可责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尽管这二人的计谋看似很高明,但是最终还是逃脱不了司法机关的侦查,他们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