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21日,独自在深圳打拼的王娟(化名)突然收到两条短信,几乎在同一时间内,她多张银行卡里的现金被扣空,而她完全不清楚究竟是谁扣转了她的钱。一度以为自己遇上电信诈骗的她,赶紧来到银行查询,结果银行告诉她,是武汉某银行分行扣划了她的钱,是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王娟赶紧请假飞回武汉,到法院一打听,她瘫软在地,她怎么都不敢相信自己正背负着340余万元的债务,而这借债人,不是别人,而是2011年就已和她协议离婚的前夫,“从2000年去深圳打工到2011年回武汉和前夫离婚,这期间我俩就处于分居状态,我根本不知道他在武汉干嘛,更不知道他借钱的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因找不到王娟本人,于是在相关报纸上刊登了公告,这个也是王娟后来才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内容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有如下三种情形的,可以不用共同承担债务:一是借款时就已明确约定为单独债务;二是夫妻之间实行财产AA制,而且还需证明第三人知道AA制;三是举债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共同生活。但是从实践上来说,很难满足这三个条件,因此即使事实真的如王娟所说,没有充足的证据,在法律上也是不成立的。因此法院的强制执行并非不无道理。
但是小编不进要问,在这种情况下无辜配偶不仅正常生活被打乱,而且还要为离婚丈夫的行为去买单,债墙高筑,到底法律如何去保障这些无辜配偶的权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