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下午17:46分,中共宁远县委宣传部在其微信公号发布了关于此事的情况通报,通报全文如下:2016年12月28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布了“宁远女子碰瓷讹到20元兴奋当街跳舞称半小时能讹250元”视频。现将该视频有关情况通报如下:2016年12月27日上午9时02分,宁远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宁远县九亿街拦路不准车辆通行。110指挥中心接警服务平台立即向城北派出所下达处警指令。城北派出所接到指令后,9时07分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在现场,处警民警发现一名年约50余岁的妇女横躺在九亿街马路上,不准来往的车辆通行。处警民警立即将该妇女带离到城北派出所对其进行询问。询问过程中,该妇女语无伦次,神智不清,自称名叫欧阳满某,具体住址及家属情况均不知道,躺路拦车的原因也讲不清楚。经调查核实,该妇女名为欧阳晚某并不是其自称的欧阳满某,现住道县柑子园乡刘家村。其家人及邻居证实欧阳晚某有精神病史并经常发作。18时30分,民警将其送往宁远县救助站进行救助。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关于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警方调查,该妇女在实施拦路碰瓷要钱等行为时丧失辨别和认识能力,属于精神病人,即使该行为被刑法所禁止,但是客观上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同时金额较小,因此绝对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