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新网报道,云南一男子购买车辆专门盗窃家禽牲畜,一年作案38起,涉案价值15万余元人民币。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3日披露,警方近日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
今年以来,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江城镇、前卫镇、九溪镇等多地频频发生牲畜、家禽被盗案件。经过近半年努力,专案组锁定一辆可疑的蓝色面包车。经过研判比对,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为新平县桂山镇昌源社区的刘某。经过精心组织安排,专案组民警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刘某对自己2016年初以来,先后驾驶一辆江淮货汽车和一辆面包车多次窜至江川区九溪镇、江城镇、前卫镇、大街街道等地盗窃牲畜、家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刘某曾于2012年因盗窃牲畜被判刑,但其不思悔改,为了轻松赚钱,刘某购买了车辆专门盗窃村子里农户伺养的猪、羊、鸡、鸭、鹅等 牲畜及家禽,然后运至红塔区、通海县等地销赃获利,先后共作案38起,涉案价值15万余元。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很明显,他主动积极地追求他人财产损失的结果,在客观上,他一年之内盗窃30多起,完全达到了多次盗窃的标准,价值也相当巨大,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其中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回到本案中,行为人先前犯罪是在2012年,距今不足五年,并且前罪和后罪都属于故意犯罪,同时前罪也被判处一定的有期徒刑,因此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对于累犯,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处理累犯的一个基本原则,对累犯必须一律从重处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一再藐视法纪的行为,最终将会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