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在线报道,2017年1月1日晚22时40分许,广安交警二大队接110指挥中心称:在广安城北兴隆街路段,一辆小轿车肇事逃逸,在逃逸过程中撞到路边十几辆车。
交警赶往现场后,发现该路段沿途多辆车辆受损,横七竖八摆在路面,现场围满了群众,处警民警一边组织勘察现场,一边积极走访周围群众,并迅速锁定了嫌疑车辆,正当民警在现场开展工作时,突然听见有群众大喊:“那边那个人有点像肇事司机!”闻讯后,民警和在场群众迅速将一名男子控制,经与肇事者有过接触的群众辨认后确认,该男子就是肇事逃逸司机李某某,并发现其满身酒气,经测试,其涉嫌醉酒驾驶。经查。李某李某某知道自己喝了酒,害怕承担责任就迅速开车驶离了现场,然后把肇事车辆停在了附近后又打了一辆出租车回来查看情况,看看撞到人没有,却不想当场就被人认出来了。据统计,当事人李某某醉酒驾车,造成连同自己小车在内的7辆小轿车、3辆三轮车、2辆摩托车、2辆电瓶车等共计1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6万余元。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首先要求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在本案中,行为人明知自己喝酒却依然驾驶汽车,违反了交通规则,最终造成1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6万多元,情节十分恶劣。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后开车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过于自信能够避免或者是理应预见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最终危害结果发生,主观上具有过失。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其最后打车回来检查是否有人员伤害并不是想要向警察投案,不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