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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错信能够解决工作问题 地税局长被诈骗710万元

    王节    时间: 2017-01-06  点击量: 347

    根据法治晚报报道,山东省即墨市地税局副局长刘某,因被人举报渎职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因证据不足未被起诉,为了尽快恢复工作,刘某通过朋友认识了自称“国家安全部程局长”、“中纪委王主任”的几个能人,然而交纳了710万元后案件并未撤销,意识到被骗后,刘某选择了报警。

    山东省即墨市地税局副局长刘某报案称,2012年10月,因被人举报渎职,他被当地检察院立案侦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未起诉,刘某被取保候审后案件一直未审结,刘某也无法正常工作。

    刘某经表哥介绍,认识了薛某、程某、孙某、高某、王某、邹某等人,薛某说他在北京有关系,能够帮助他尽快恢复工作。2013年4月至2014年11月间,薛某、程某伙同赵某,在明知没有办事能力的情况下,仍接受刘某请托,谎称能帮刘某办理撤销案件、恢复工作等,并介绍多名自称是国家部委领导的人给刘某。期间刘某按照薛某等人的要求,先后给付办事费用共计710万元。然而刘某的案件始终没被撤销,2014年11月6日,意识到被骗的刘某向警方报案。薛某等人被抓后,公安机关冻结和被告人主动退赔的钱只有55万元。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行为人虚构自己在北京有关系,能够帮助受害人尽快恢复工作的事实,使被害人对行为人产生信任,从而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被害人将自己的财产做出自愿处分,即先后付给行为人710万元。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不可能解决受害人的工作问题,却还是制造谎言,骗取钱财,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私有财产所有权。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虽然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不存在什么疑问,但是小编很想问,受过高等教育和职场风云的地税局长却能够被这粗糙的伎俩诈骗710万元之多,这其中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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