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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肇事司机欲逃逸 被对方围殴致死

    王节    时间: 2017-01-07  点击量: 389

    根据云南网报道,因车辆追尾发生争执,在云南昆明街头,一名驾驶员殴打准备逃逸的对方司机并扬长而去,致被殴打司机死亡。日前,昆明官渡警方将嫌疑人抓获归案。

    2016年10月2日22时15分许,在世纪城小区玉春苑3号门旁,一辆香槟色别克轿车追尾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肇事后别克轿车下来一名男子查看,汉兰达越野车下来两女一男,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别克轿车司机强行开车逃逸,被汉兰达越野车下来的男子殴打倒地。随后,驾越野车男子开车离去。接到报警后,世纪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并及时通知120急救,经120现场急救后确认该名男子已经死亡。

    虽然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在这两女一男,他们阻止肇事司机逃逸,主观上可能存在保护财产的心理状态,但是汽车被撞已经是既成事实了,财产损失已经不可避免,在财产损失已经形成的情况下,不可能对财产再成立正当防卫了。他们在与肇事司机企图逃逸的情况下,将男子殴打致死。故意杀人罪名(刑法第232条),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在存在被害人死亡的情节是,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往往很难区分,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在本案中,这三名行为人刚开始是与肇事司机处于协商状态,但是由于肇事司机的逃逸激怒了三名行为人,其实施伤害行为的目的是组织逃逸,因此小编觉得他们在主观上应该是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想通过伤害行为去使肇事司机处于无法逃逸的状态,但是由于没有把握好尺度,伤害过重致使被害人死亡,因此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更为妥当。

    小编还是希望大家遇事时可以冷静的处理,好的解决方法都是靠谈判得来,暴力是永远解决不了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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