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枪支认定标准问题一度被推向风口浪尖,中国是一个禁止非法持有枪支的国家,对触犯刑法,私自持有枪支的个人处于法律的严惩,但是并不是每一个普通公民对于枪支都有清晰的概念和准确的定位,天津大妈摆摊射气球被抓之后引起舆论一片哗然,紧接着又有不少小贩因为“非法持有枪支”而被抓,这其中卖枪小贩历经波澜,七年七审最终获无罪赔偿。
王国其,2009年10月19日,王国其在广州一玩具市场卖仿真枪被警方带走,之后被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经申诉改判有期徒刑4年。此后该案历经复核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再审、重审、终审,2014年越秀区检察院撤回对王国其的起诉。2016年10月,他收到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共计35 。4万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对于近日天津老人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三年六个月一事,王国其感同身受。他希望相关部门把仿真枪市场正规化,标准统一化,让大家知道这个法律。
2001年8月7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2008年3月1日《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正式实施,改判据对枪支的认定范围比上述规定要宽泛数倍。2010年12月,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枪支认定标准比较复杂,一般的小贩不经过精准的测算时很难准确分辨哪些是枪支,哪些是普通的玩具枪,所以在判断公民有责性的同时需要同时考虑公民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小编私以为,司法机关在判断行为人是否触犯刑法时,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而不是只是将焦点聚集到客观行为上去,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