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华社报道,2010年起,李某对外谎称自己在某央企人事部门工作,可以介绍人到央企新成立的一家公司上班,工作待遇优厚,且能购买单位福利房。经其父母对外宣传,李某父母的远房亲戚、邻居、同事、朋友等23人陆续向李某支付办事费用、购房款等1500余万元。
李某在收受被害人款项后,多次组织被害人进行“业务培训”,并向被害人发放工作证、胸牌。此外,李某还向部分被害人出具公司商调函,要求被害人将人事档案提出,后李某将人事档案存放在自己家中。关于承诺购房,在事主的再三催要下,李某先后给部分事主伪造了《房屋所有权证》。至案发时,20余名被害人被骗取1500余万元。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李某对外谎称自己在央企有关系,编造可以帮助别人进入央企工作并且福利买房的谎言,已经达到了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而事实上受害人也产生了认识错误,并基于这样的认识错误向李某支付办事费用、购房款1500余万元,受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与错误的心理认识有因果关系。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故意,希望并且主动积极地追求受害人错误处分自己的财产,使自己获益而受害人的财产受损。行为人诈骗的金额数量巨大,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帮助办理工作、购买单位福利房等名义,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亲戚、同事、朋友的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认定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