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代快报报道,从2016年11月底开始,连续有三名女子晚上经过盐城市阜宁县329致富大桥时,被一个骑电瓶车的男子尾随持刀抢劫。
据民警介绍,最先发生的两起案件,好在受害女子机智都弃车逃脱,并没有被抢走钱财。直到2016年12月23日晚上八点多钟,受害人汤女士骑电瓶车经过329致富大桥时,也被一名尾随其后的男子逼停,之后男子持刀威胁抢走了汤女士300多元现金。2016年12月27、28日连续两天,民警在329郭墅镇路段进行沿路巡逻和蹲点守候。“28号晚上九点钟,我们在329与蔡庄路交叉路口,发现一名与嫌疑人外貌特征和车辆特征相似的可疑男子停在路边,最终将嫌疑人抓获,该男子随身共携带了两把美工刀和一把打磨过的西餐刀。经过审查发现,嫌疑人曹某曾有强奸和抢劫前科,他对自己持刀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经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在本案中,嫌疑人携带两把美工刀和一把西餐刀,对独行的女性显露出随身携带的刀具,使受害人处于不敢反抗或者是无法反抗的状态,当时实施暴力暴力行为,威胁受害人当场交出身上的钱财,客观上实施了抢劫的行为。主观上嫌疑人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希望并且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故意。另外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即使前两次犯罪,嫌疑人没有抢到具体的财物,但是嫌疑人已经实施了抢劫的行为,在第三次犯罪中,嫌疑人抢到三百余元,虽然数额不大,但是抢劫行为也都实施完毕,因此属于抢劫罪的既遂状态。虽然行为人实施了三次抢劫行为,但是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因此,不构成多次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