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的大同火车站,乘警长薛瑞春站在天桥口巡视,一位西装革履、夹着黑色老板包的中年男子找到薛瑞春:“我姓韩,检查组的,郑州铁路公安局八处副处长!”说着晃了一下警察证,中年男子说着上了车,中途这位副处长提出找座位的想法,并被乘务长带去餐车,在向他汇报工作和交谈中,乘务长发现一些疑点,在试探之后,果然证实这位中年男子只是假冒国家工作人员。他承认了冒充铁路领导检查的事实,说自己是河南焦作人,姓韩,证件是通过朋友关系制作的。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在客观方面,行为人谎称自己是副处长,假装国家工作人员,向乘务长要求特殊待遇,已经实施了招摇撞骗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假装国家工作却还是积极地实施相关行为,企图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是为了骗取 "爱情",玩弄异性等。在本案中,行为人要求的特殊待遇“座位”,也是属于非法利益的一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同时虽然行为人是通过证件来使别人相信自己的身份,但是并不数罪并罚,因为制造或者是购买虚假证件的行为只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手段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只能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