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官方微博报道,2016年12月29日,滁州某中学向西涧派出所社区民警反映,近期该校发生多起学生上学的途中被人摸臀部和大腿事件,该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经分析研判,民警锁定违法嫌疑人邓某(男,47岁,离异),常穿一酒红色上衣,骑一辆黑色旧电瓶车,趁学生早晚上学放学期间在东后街、东大街和西涧花园门口作案,且有类似前科。西涧派出所迅速出击,于1月3日将其抓获。目前,邓某已经被琅琊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在本案中,行为人虽然主观上有“占人便宜”的心理状态,客观上在学生上学途中找机会摸学生臀部和大腿,但是并不是通过暴力、胁迫等行为实施猥亵行为,并没有达到刑法所要惩罚的标准,也不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但不被刑法处罚,并不代表是合法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对社会秩序造成侵害,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严重伤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法相关条例给予处罚,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但是校园暴力屡禁不止,在校园之外存在这样的影响恶劣的猥亵行为,究竟什么时候才能真正还孩子一片净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