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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妈徒手挡刀传播社会正能量 两拨年轻人主动放弃斗殴

    王节    时间: 2017-01-19  点击量: 1201

    根据扬子晚报报道,两拨年轻人发生争执,冲动之下,有人亮出了匕首,这是13日晚发生在徐州市区某KTV内的一幕。眼看即将出现血案,一名51岁的大妈上前抱住一名冲动的青年,空手夺下匕首。争斗平息后,大妈才发现左手被利刃划下一条长达6厘米的口子,深可见骨。

    13日晚上10时许,在徐州一家KTV内,孙大妈和亲戚朋友在这里聚会。不一会,她听到包厢外传来了嘈杂声。孙大妈出去一看,只见包厢外聚集了很多人。发生争执的是两拨年轻人,从一开始的言语争吵到厮打,冲突不断升级。不一会儿,有人找来了棍棒,孙大妈突然发现,另一方一名小伙手里赫然亮出了一把长约30厘米的匕首。小伙不断挥舞匕首,孙阿姨下意识地伸出手夺下。孙大妈说,当时她也没感觉到受伤,只是想尽力制止这些孩子做傻事。在孙大妈的感染下,多名围观的群众也上前劝说,双方的争斗很快平息。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KTV属于公共场所,这两伙年轻人在KTV里面公然闹事,从一开始的言语争吵升级到厮打,置对方性命于不顾,已经实施了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虽然暂时不清楚这两伙人是积怨已久还是临时起意,但是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都应当知道KTV属于公共场所,需要遵循相关秩序,但是他们完全无视公共秩序,积极实施相关行为并且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但是聚众斗殴罪只是处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不会因为参加斗殴而全部处罚。同时这位大妈勇敢站出来,最终平息纠纷,行为人自愿有效地放弃犯罪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中止。从中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在本案中,行为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大妈的受伤并不是因为直接斗殴行为而来的,所以应当免除处罚。

    小编觉得这位大妈徒手挡刀,避免了更多的流血事件的发生实在是十分勇敢,这样的社会正能量应当好好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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