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制晚报报道,房山区洪寺村原党总支书记姜振国,单独或伙同村会计史英茹,使用假发票和虚假工资表等,分7次骗取公款256万余元。二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姜振国有期徒刑九年,史英茹因检举揭发姜振国有功,获得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54岁的姜振国是北京市人,案发前,其任房山区城关街道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兼任洪寺村党总支书记。另外一被告人史某,案发前是洪寺村经济合作社会计主管。
据检方指控,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间,姜振国分别指使史英茹虚列“安置房围墙工程款”、“西沙河治理工程款”、“道路修复工程款”、“卧虎山工程苗木款及人工费”等报销科目,使用假发票和虚假工资表,或通过虚列支付“食品款”和“米面油”款项的手段,分7次先后骗取公款共计332.794万元。法院查明,姜振国贪污公款共计256万余元,史英茹贪污公款171万余元。法院经查明姜振国的贪污金额少于检察院的指控金额。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本案中,这两名行为人利用自己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使用假发票和虚假工资表或者是虚假支付等手段,先后骗取公款300余万元,属于贪污的行为。其次贪污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必须由国家工资人员实施相关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能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村支书在履行政府委托的事务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行为人在侵吞国家财物时,明知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却还积极追求国家财产受损的危害结果,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作为人民的公仆,行为人非但没有为人民服务的职责,反而将私自侵吞国家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