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简称新规则)昨日公布。与以往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定相比,新规则中一项突出的变化是:纪检机关“办案”,不再是“调查”而是改称“审查”,对审查阶段措施的规定也不再提“双规”。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双规”已被不同形式的审查、调查措施所取代了。
监督执纪流程调整
被立案“审查”的将是“极少数”
新规则印发前,纪委对“老虎”“苍蝇”违纪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是依据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其中明确,纪检机关发现或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后,经初步核实,对确有违纪事实且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给予“立案”,进入“调查”阶段。
南都记者了解到,十八大后落马的大部分贪腐官员,在中纪委对其落马的通报中均用到“立案调查”一词。昨日公布的新规则对纪检机关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将纪检机关监督执纪流程确定为“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其中,进入“立案审查”阶段的必须是经初步核实,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人员。
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曾解释: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谈话函询等措施,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则成为极少数。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近年实践中,纪检机关对“双规”的使用也趋于减少。去年6月,时任云南省纪委书记张硕辅谈到推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说,纪检机关的监督执纪方式正由主要靠“双规”向问责、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多种措施结合转变。
不再提“双规”
审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90日
按照此前条例规定,纪检机关在“调查”的过程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规”。
值得关注的是,昨日公布的新规则并未出现与“双规”相关的表述。新规则明确,一旦确定对某人进行“立案审查”,立案审查决定应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此外,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新规则还明确,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此前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王岐山解释说,对审查时限做出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的严格限制,将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
审查期还是“同志”
严禁侮辱打骂虐待或变相体罚
新规则除明确审查期限,还规定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员基本权利的保护。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可以安排其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审查组要充分听取被审查人的陈述,还要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与此同时,在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等环节还需要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告诉南都记者,“双规”已被不同形式的审查措施、调查措施所取代,“审查中的谈话更宽泛些,不一定都要限定人身自由,有些情况下可以在工作时间内在谈话地点谈话、询问,下班后让被审查人回去。”
马怀德谈到,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对与纪检机关合署办公的监察委,还赋予“留置”权,“对确需留在谈话地点进行谈话、了解情况的,可以用 留置 措施,但也一定是有明确时间限定的。”在他看来,纪检机关监督执纪新规则的改变,让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措施更多元化,程序设计更严格、严谨、规范,“是确保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反腐败和执纪监督问责更严格、规范、透明的制度化安排。”
中纪委如何自我限权?
新规则首次明确纪委监督执纪工作全流程
新规则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全流程、各环节进行明确规定,划定权力负面清单,用制度回应“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切。
严防内鬼私存线索通风报信
新规则对问题线索管理作出诸多规定: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对于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新规则要求受请托人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纪检机关内部的制衡与制约
新规则在对纪检机关的监督执纪的工作流程、权力分配中设计多项“制衡”和“制约”。明确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同时,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给监督执纪权限定时间方法
对纪检机关具体的监督执纪措施,谈话函询、立案审查等,新规则作出细致规定。如谈话函询,规定“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等”。对于审查,明确规定一般不得超过90天等。对此,有反腐败研究学者表示,这些规定非常细致,具有很强操作性、规范性,规定方法、限定时间,可以避免自由裁量、徇私舞弊。
纪检机关监督执纪流程对比发现或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