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在线报道,1月23日,岳池法院石垭法庭近日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在这起案件中,除了碰撞车辆责任人被判赔偿外,两名在公路上堆放鸡粪的当事人也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2016年1月30日,程某驾驶一辆型普通客车,搭乘张某等六人从重庆市火车北站经岳武路向岳池县方向行驶。陆某驾驶普通货车,从岳池县经岳武路向武胜县方向行驶。第二天凌晨1时许,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岳池县境内岳武路,碾压到李某、王某堆放在该路边的鸡粪上,致使车辆失控,驶入左侧车道,与陆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等六人和程某受伤,两辆车也不同程度受损。
《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既是一种物件损害责任,又是一种道路管理瑕疵责任。此类责任主体有二:一是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二是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前述两个责任主体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即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道路管理部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任何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妨碍通行造成他人损害的,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其有无主观过错,则在所不问。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按份责任处理。多数人意见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与道路管理瑕疵造成受害人的损害,系共同因果关系,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与道路管理部门相互之间承担按份责任,是适当的。在本案中,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岳池县境内岳武路,碾压到李某、王某堆放在该路边的鸡粪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不论对方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但是没有尽到对道路的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岳池法院经过审理,审查了交警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综合考虑各责任人过错行为的危害程度,确定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陆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李某、王某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