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晨报报道,男子熊某谎称介绍工作,将网友伍某骗至本市通州区某院内,以购买化妆品为由强迫其交付钱款。在遭到拒绝后,他伙同刘某抢劫伍某银行卡,并取走1.2万元。近日,通州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刘某获刑1年4个月。
据检方指控,2016年5月15日,熊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将网友伍某骗至本市通州区潞城镇大豆各庄村某号院内,以购买化妆品为由强迫其交付钱款。伍某表示不愿交付钱款后,刘某伙同他人对伍某进行殴打。伍某被迫将一张银行卡和密码交给熊某。当日,熊某伙同他人从该卡内取走人民币12000元。2016年7月13日,熊某和刘某被民警抓获。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熊某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受害人骗至院内,以购买化妆品为借口强迫受害人遭拒后,刘某伙同他人对受害人当场使用暴力,使受害人处于不敢反抗或者是无法反抗的状态,虽然没有在物理意义上当场取得财物,但是当场获得银行卡卡号及密码,第二天去银行取钱,时间联系还是十分紧密,因此视为当场取得财物,从另一方面说抢劫罪的既遂不是以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只要为抢劫实施暴力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抢劫罪的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