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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拾荒者“转业”变小偷 疯狂作案41起金额28余万元

    王节    时间: 2017-01-23  点击量: 403

    根据正义网报道,一念之差,拾荒者两年内疯狂入室盗窃41起,涉案金额高达284574元。近日,经福建省明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舒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舒某原本是一名拾荒者,2012年的一天,舒某又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出门收废品。当舒某行驶到明溪县瀚仙镇某村胡某家门前时,见无人在家,便心生邪念,用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入室内拿走胡某放在卧室里的人民币2000元。尝到甜头之后,舒某自始干起了“兼职”,表面上是收废品,实际上是踩点入室“寻宝”,几百至上万元的现金、黄金首饰、银元外币、酒壶电炉等来者不拒,一发不可收拾。他一般将作案地点选择在乡村城郊,作案时间选择在赶圩日,有时一天内连续作案几起,撬窗入户、手法简单、气焰嚣张。

    与众不同的是,舒某并不急于销赃,而是将盗窃所得的黄金饰品、生活器具等物品用来收藏、送人和自用。至2014年6月16日案发被捕时,舒某共作案41起,涉案金额284574元。公安机关及时将扣押到的物品发还给部分被害人和上缴国库。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本案中,行为人自2012年起至案发时候已经疯狂作案41起,金额达到二十八余万元,且多数采取入室盗窃的手段,无论是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还是盗窃金额上来说,行为人的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至于主观方面,虽然行为人没有以非法出卖为目的,但行为人也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而是将盗窃来的黄金、首饰送人或者是自留,已经属于非法占有。手段和目的均具有可责性,应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447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并退还部分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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