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制晚报报道,和高某等人砍死被害人谢某后,王某一路逃到云南瑞丽,改名换姓娶妻生子,感觉已经过了风头,于是回到北京,还大摇大摆到派出所给孩子上户口,结果被抓。今天上午,被控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王某在一中院受审,在法庭上,王某说因为距离案发已经18年了,很多细节都不记得了。
检方指控,1998年10月12日,王某在郝某指使下,经高某纠集,与高某、何某租车持刀前往石景山区梁公庵53岁的被害人谢某家附近,伺机报复与郝某有矛盾的谢某。当天6时许,谢某走出家门,何某在车内等候,王某、高某下车,持刀猛砍谢某头部致其死亡。作案后,王某逃跑,2016年9月6日被抓获归案。
故意杀人罪名(刑法第232条),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本案中,根据检方指控,王某纠集2人持刀前往被害人家,伺机报复,在谢某走出家门之后,三人持刀猛砍谢某头部致其死亡,已经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在主观方面,行为人主动纠集他人寻仇,并且用他们的行为来看,一般人都知道持刀猛砍他头部极有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具有追求他人死亡的直接故意,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8年前,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行为人在杀人后逃跑,逃避司法机关侦查,不受追诉时限的限制,依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为自己的杀人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