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封面新闻报道,微博用户@琳哒是我爆料:2016年11月11日凌晨三点半,她在丽江宁蒗一烧烤店就餐时,遭多名男子辱骂暴打,被用碎酒瓶划脸且被录视频,男子离开时抢走女子钱包等财物。女子随后在丽江住院,期间有名为和元松的人去投案,但并未给受害者道歉或者去医院探望。女子称接到自称民警的电话,但“民警”对抢劫的事“闭口不提”,并要求删微博。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人身安全的一种常见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在本案中,如果爆料者的爆料属实,多名男子对受害人实施殴打、并用碎酒瓶划伤女子的脸,在离开时抢走女子钱包,已经属于当场实施暴力行为当场抢走财物。至于主观方面行为人在殴打被害人之前没有抢夺财物的故意,暴力行为是因为和被害人之间的纠纷临时起意,并不是以抢夺财物为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只有故意伤害的故意。时候抢走财物的行为是在被害人无力反抗金额不敢反抗的基础上直接抢夺走财物,因此具有直接抢夺的故意。如果最后被害人的人身伤害经过司法机关鉴定以后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夺罪定罪处罚,仅仅抢劫罪一罪无法概括行为人的数行为和数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