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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超市偷年货回家过年 被员工逮个正着

    王节    时间: 2017-01-25  点击量: 359

    根据华龙网报道,临近年关,市民都在购置年货准备过年。近日,家住沙坪坝区的黄某因为一直没有工作无钱办年货,最后动起了歪脑筋,在超市盗窃商品被抓个正着。

    11619时许,重庆市沙坪坝区110快处民警接到报警称,在沙坪坝区三峡广场某超市抓到小偷,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报警人文某是超市员工,他向民警陈述了经过。晚上19时许,超市里面人头攒动,熙熙攘攘,许多市民来此采购商品,准备年货。就在此时,有一名30来岁的男子,他的行为举止很古怪,走路时东张西望,刻意绕开监控探头,然后独自走到人少的角落里,偷偷把东西往身上藏,整个动作非常娴熟,超市员工根据经验判断男子很可能是在行窃,于是暗地加强了对男子的观察。果然,随后男子镇定自若选择从“未购物通道”离开,超市员工立即上前拉住男子,并将其带到办公室,并报警。民警到场时,男子主动把偷的东西都交了出来,东西堆了一桌,除了饮料就是饼干巧克力等食品,经超市员工统计价值220元,面对铁的事实和民警的询问,男子对盗窃一事供认不讳,民警收集证据后,将男子带至辖区派出所依法处理。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在本案中,行为人在超市实施了秘密盗窃行为,并且将财物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主观上从一开始就具有盗窃的直接,虽然超市员工一直在注意行为人,但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盗窃行为不为人所知,他的目的是追求超市财产受损,自己获益的危害结果,但是盗窃罪具有数额上的要求,对于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如果将所有的偷盗行为都定为犯罪,会大大扩大刑法的处罚犯罪,不仅不利于社会治安,还不利于行为人的改邪归正。在本案中,经调查行为人盗窃的金额只有两百余元,因此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不应当以犯罪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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