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新网报道,26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依法批捕19年前抢劫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赵恩、樊军杰、祁刚等3人。
1997年8月16日下午5时左右,南京市民乔某在离家10米远的地方,被发现倒在血泊之中。这起案件曾经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根据案发当年现场技术人员提取的多个痕迹物证与可疑指纹,南京警方坚持每年组织积案指纹比对。借助现代化、信息化等高科技手段,2016年9月南京警方通过“指纹大数据”对比,最终锁定河南人祁刚为嫌疑人。2016年12月21日,南京市公安局刑侦局专案组前往郑州对祁刚实施抓捕。祁刚被捕后4小时,该案件的另两位嫌疑人赵恩、樊军杰也被抓捕归案。1997年8月15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赵恩带一根铁棒与樊军杰、祁刚一起从郑州至南京。当日上午3人经询问后在本市鼓楼区大方巷18号的大方邮票市场,观察发现个体经营户乔德强邮票品种和数量较多,3人商议后准备对其实施抢劫。当日下午3人对被害人进行尾随跟踪。
1997年8月1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祁刚在被害人家附近守候,犯罪嫌疑人赵恩、樊军杰合骑一辆偷来自行车尾随乔德强进入陆家里巷内,在陆家里13号大院西侧20余米处,赵恩用随身携带的铁棒击打被害人头部,致使被害人倒地不省人事,赵恩抢劫被害人自行车后座装有大宗邮票的密码箱后与樊军杰、祁刚一起逃离现场。
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本案中,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只是想要劫取财物,暴力行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目的是想要使行为人处于不敢反抗或者是不能反抗的状态,而不是直接杀人,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行为并且当场取得财物,本案行为人尾随被害人进入大院之后,其中一个行为人用铁棒殴打被害人头部,致使被害人倒地,之后抢走邮票,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在主观上,行为人属于有预谋的犯罪,事先对被害人调查,并决意抢劫被害人,具有直接故意。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要求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人。对于本案中,行为人抢劫致死死亡的情节应当加重法定量刑情节。